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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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 陳明雄
陳瑞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上訴人 吳敏華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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