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瓊
林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惠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上訴人林景森之上訴利益為38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