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乙○○
9弄6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