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5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本
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判決內容有二處有誤需更正:
即被告姓名應更正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訴訟費
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原告同意負
擔等語,惟查:本判決除就被告之姓名有明顯誤繕,業經本
院另以裁定更正外,其餘就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
負擔部分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