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張義育
被   告  葉永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