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劉仲鍠
法定代理人  劉再發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5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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