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鄭財興
被 告 吳信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3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被告
為司機、原告則擔任站務員一職,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6日
上午5時20分許,因工作發生糾紛,竟於新北市○○區○○
路○○○○○號公車總站辦公室內,以「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
,精神受有重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罵原告「幹你娘老雞掰」,原告的證據不
足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被告在上開時、地,對其辱罵「幹你娘老雞掰」
等語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錄音譯文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該譯文內容顯示:「被告:
幹你娘老雞掰,五聽丟謀(台語)」等語,而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均承認其確有辱罵原告上開語句,並於本院審理中自
承:錄音部分伊確實有講這些話,堪認被告確有辱罵原告之
情,被告上開所辯自無足採。又被告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85
99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
835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罰金6,000元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
事卷宗影本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屬實,是原告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多
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
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
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原告之行為,確已貶損原
告在社會上之評價,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明,是原告
主張被告應對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原
告因受被告之侵權行為而精神上受有痛苦,自不待言,爰審
酌原告則為大學畢業,案發時業站務員,102年度薪資所得
為41萬餘元,名下無其它財產;被告則為國中畢業、案發時
以公車司機為業,102年度薪資所得為2萬3,884元,名下有
土地1筆等節,此有警詢筆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以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且迄今未向原告道歉等具體客觀情
狀、並原告所受名譽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15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萬元,始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