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九百八十萬元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之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陳兆翔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