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5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