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8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所示20327建號欄位之建物門牌號碼「臺北縣重慶北路四段221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段○○○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