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9樓丁○○
號9樓丙○○
號9樓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著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經查並未有被告甲○○、丁○○及丙○○等人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被告等人之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足以認定,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及說明,原審駁回原告之訴,並無不合,其提起上訴亦無刑事案件之繫屬,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