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28號原告 詹大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樓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呂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8年9月19日台財法字第1081393227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及108年7月1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80024568號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稅簡字28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前曾具狀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在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178條之1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暨移轉管轄法院等語。
二、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稅簡字28號綜合所得稅事件,固前曾具狀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惟本院認本件並無應適用法律有違憲之虞,核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情,爰本於法律確信裁判,於民國109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在案。雖聲請人猶再具狀本院聲請大法官解釋並移轉管轄,但法院就所受理事件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大法官解釋暨停止訴訟程序與否,判斷權限在於法院,聲請人之具狀僅促請法院注意而已,別無何其他表示;復本件既已經第一審判決,倘聲請人對原判決不服,應循適法程序救濟,非得以此為之。是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大法官解釋暨移轉管轄法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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