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彥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彥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彥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3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犯詐欺等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8289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