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98號
原告 王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明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僅繳納333元,尚欠5,0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