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2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 王世精 (原名王世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9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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