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就訴之聲明固記載:「確認附件所示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然並未提出附件,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何,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