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4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