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即任職被告,兩造復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原告自民國98年11月11日遭解僱時起至其自願退休60歲為止,顯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10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
又依原告所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遭解雇時之每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320,000元(計算式:11,000元×12×10=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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