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2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22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29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宜靜書記官蕭烈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佳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肆點貳捌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佳樺㈠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5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毒偵字第1850、3488、4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第2919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㈢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復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㈢至㈤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㈥之罪刑接續執行,李佳樺於99年11月25日入監服刑,於101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6月30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縣觀音鄉○○村000000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1日下午5時許,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4.29公克,驗餘毛重4.2836公克)。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林宜靜
書記官蕭烈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