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權建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4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8,31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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