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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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孟杰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2.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年12月迄今每月薪資金額之相關證明(如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請提出受扶養人孟○妤之在學證明,及其財政部國稅局100、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領取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5.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
6.請提出聲請人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膳食、交通、水電瓦斯、電話費、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聲請人曾參與95年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並遭申報毀諾在案,請詳述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之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導致毀諾?
3.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3項之規定,請聲請人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4.請釋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何?前配偶是否共同負擔扶養費?如無,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5.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
3樓之3」,而聲請人所有之自用住宅地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6樓之7」,請釋明地址為何相異?屏東縣○○鄉○○村○○路○○○號3樓之3房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將房屋出租非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