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壹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96.05.06│96.03.28至96.05.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984號│117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3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28│97.03.20│├─┼──────┼──────────┼──────────┤│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35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14│97.04.07│├─┴──────┼──────────┼──────────┤││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795號│6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