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宗昔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玉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8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