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34號聲請人 王家偉
陳阿葱 徐佳妮 王進龍 潘志強 潘仙輝 劉盧敬妹 秦嘉隆 彭盛發 曾正雄 曾寶玉 代理人 賴振茂 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鄭崇文 律師關係人(即拋棄繼承權人)
劉彩蓮 劉彩蓮 鍾安時 鍾佳時 鍾玉時 鍾桂花 鍾肇霖 鍾莊甘妹 鍾桂香 被繼承人 鍾肇坤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賴慶昌 』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鍾肇坤』遺產管理人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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