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審原告 石秉翰 再審被告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欣儀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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