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李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國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
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10年10月26日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10年11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0年11月12日
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迄未繳納,有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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