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058號、97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