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726號、97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先後2次犯幫助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確定,並各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