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澤民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澤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澤民前經本院通緝到案,並指定被告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元及限制住居方式後,以之代替羈押被告之手段。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寄發傳票至其限制住居住所,仍無人收受通知而寄存於當地派出所,且被告亦無故未按期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