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原告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訴訟代理人 倪伯丞
林震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4行及第7行之「被告聲明」更正為「備位聲明」。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貳、實體部分、六、第4行之「…原告『為』提起訴願…」更正為「…原告『未』提起訴願」。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主文欄所載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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