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黃財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875元,應繳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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