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子涵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子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魏子涵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05號、104年度聲字第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8年5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