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秩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壢秩字第505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12月15日以中警分刑社字第0974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9日下午5時30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路中正公園內。
(三)行為:在上開屬公共場所之公園內,以一次新台幣500元
之代價,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臨檢現場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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