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8
4、98年度毒偵緝第47號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280公克,驗餘淨重:0.0271公克),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27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7年12月10日航藥鑑字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992號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無疑,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7月30日釋放,並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284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及前開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