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金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佩宣被告黃兆新
呂東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64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05號、第2173號、第2174號、第217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兆新犯如附表編號1、3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3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呂東益犯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兆新(所犯附表編號2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8號判決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於民國109年2月上旬加入三人以上成年人共同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指示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提領被害人之受騙款項,擔任俗稱「車手頭」,並於109年2月間招募呂東益擔任領款車手。嗣黃兆新、呂東益與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致渠 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黃兆新再將以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交付呂東益,指示呂東益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後交與黃兆新,再由黃兆新轉交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兆新、呂東益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皓閔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郭
佩璇、 陳圳杰 、 尤俊鴻 、告訴人 廖育宜 、 陳錦燕 、 范綱浩 、 王淑芬 、 楊勝豐 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兆新就附表編號1、3至5及被告呂東益就附表編號1
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起訴書雖漏未論及被告2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惟因此部分事實於起訴書已有記載且與加重詐欺等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2人與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各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黃兆新就附表編號1、3至5及被告呂東益就附表編號1至5
所為,各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㈣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是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犯行,因告訴人並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同一告訴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各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只成立一加重詐欺取財罪,是附表編號4、5所示之告訴人數次匯款,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準此,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上開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爰審酌被告2人參與詐騙集團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損害
告訴人等權益,惟衡以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罪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刑事由,復考量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所生危害及其年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㈠查被告黃兆新於本院審理時承稱忘記支付報酬給呂東益的金
額或比例為何等語,被告呂東益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沒有拿到報酬等語,且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2人有因拿取贓款後轉交而實際獲得報酬或朋分詐得贓款,爰不諭知沒收或追徵。
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2人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已將現金轉交其他上游成員,足見此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該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㈢至被告2人本案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雖為被告2
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復無證據可認屬被告2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證據清單主文1廖育宜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廖育宜佯稱為其親友,要求匯款,致其誤信而匯款。109年2月25日20時7分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郭佩璇 )109年2月26日2時48分3萬元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新龜山門市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13-217頁)。黃兆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呂東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2陳錦燕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錦燕佯稱為其親友,要求匯款,致其誤信而匯款。109年2月25日14時50分3萬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洪渝晴 )109年2月25日15時4分2萬元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蘆竹忠孝店⒈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6頁)。⒉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19-221頁)。呂東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109年2月25日15時5分1萬元3范綱浩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范綱浩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09年2月25日21時29分8,023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洪渝晴)109年2月25日21時52分8,000元不詳⒈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6頁)。⒉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19-221頁)。黃兆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呂東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4王淑芬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淑芬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09年2月26日18時14分2萬9,985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圳杰)109年2月26日18時23分2萬元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正神門市⒈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9頁)。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31-233頁)。⒊華南銀行及中過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12141號卷第40頁)黃兆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呂東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109年2月26日18時25分2萬元109年2月26日18時16分許2萬9,985元109年2月26日18時26分2萬元109年2月26日18時27分7,000元109年2月26日18時37分許2萬9,985元109年2月26日18時45分3萬元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5楊勝豐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楊勝豐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其誤信而匯款。109年2月26日20時25分29,999元兆豐商業國際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尤俊鴻)109年2月26日20時33分2萬元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台新銀行中壢分行⒈提領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31頁)。⒉兆豐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9647號卷一第239-241頁)。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0291號卷第57頁)。黃兆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呂東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09年2月26日20時34分9,000元109年2月26日20時37分29,985元109年2月26日20時42分2萬元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六合店109年2月26日20時43分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