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95年度選上字第22號第2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選舉罷免法第1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宣告當選無效之訴,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