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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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鄧茂男
訴訟代理人  鄧佩蓉
被   告  許嘉君
       許玉燕
       許勝山
       許希達
       許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許里 之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補正追加被繼承人許
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當事人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
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
,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非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
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於當事人之適格
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同此見
解。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
號地下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地下2樓),因同巷號地下
1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地下1樓)漏水未修繕,自民國10
8年6月起即有滲漏水情形,系爭地下1樓房屋原為訴外人
許里所有,許里於101年4月28日過世,其乃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許里之繼承人即被告許嘉君、許玉燕、許勝山、
許希達及許玉華等5人(下合稱許嘉君等5人)應連帶修復
系爭地下2樓,並賠償其所受損失,惟許里之繼承人除許嘉
君等5人外,尚有 葉世豐葉景祥葉慧芸許淑君 、許博
凱、 許國卿許慧君 等7人(下合稱葉世豐等7人),有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足憑(見本院109年度簡
上字第119號卷第234至236頁),且葉世豐等7人未陳報
拋棄繼承,亦有本院家事庭109年1月10日士院彩家恩109
查詢字第26號函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154號卷第
68頁),則葉世豐等7人既與許嘉君等5人同為許里之繼承
人,而系爭地下1樓產權迄列許里之名而無分割登記,復有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按(附限閱卷),則原告未列葉世豐等
7人為被告,其起訴即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
狀補正許里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以
書狀補正追加許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補正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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