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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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鄧茂男
訴訟代理人 鄧佩蓉
被 告 許嘉君
許玉燕
許勝山
許希達
許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許里 之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補正追加被繼承人許
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當事人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
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
,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非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
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於當事人之適格
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判決意旨同此見
解。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
號地下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地下2樓),因同巷號地下
1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地下1樓)漏水未修繕,自民國10
8年6月起即有滲漏水情形,系爭地下1樓房屋原為訴外人
許里所有,許里於101年4月28日過世,其乃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許里之繼承人即被告許嘉君、許玉燕、許勝山、
許希達及許玉華等5人(下合稱許嘉君等5人)應連帶修復
系爭地下2樓,並賠償其所受損失,惟許里之繼承人除許嘉
君等5人外,尚有 葉世豐 、 葉景祥 、 葉慧芸 、 許淑君 、許博
凱、 許國卿 及 許慧君 等7人(下合稱葉世豐等7人),有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足憑(見本院109年度簡
上字第119號卷第234至236頁),且葉世豐等7人未陳報
拋棄繼承,亦有本院家事庭109年1月10日士院彩家恩109
查詢字第26號函可稽(見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154號卷第
68頁),則葉世豐等7人既與許嘉君等5人同為許里之繼承
人,而系爭地下1樓產權迄列許里之名而無分割登記,復有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按(附限閱卷),則原告未列葉世豐等
7人為被告,其起訴即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
狀補正許里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以
書狀補正追加許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以補正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