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0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士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士偉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士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 吳建霖 等之同意,貿然侵入本案房屋,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81號
被 告 陳士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士偉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7日7時29分許,持其前因維修吳建霖向 紀穎達 所承租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大樓租屋處居所之建物電梯而取得之鑰匙,擅自開啟吳建霖之上址居所1樓大門,而無故進入該居所內,並關閉電梯之微控開關(所涉阻塞集合住宅之逃生通道及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紀穎達、吳建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士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建霖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幀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畫面擷圖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