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80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士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士偉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士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 吳建霖 等之同意,貿然侵入本案房屋,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81號

  被   告 陳士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士偉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7日7時29分許,持其前因維修吳建霖向 紀穎達 所承租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大樓租屋處居所之建物電梯而取得之鑰匙,擅自開啟吳建霖之上址居所1樓大門,而無故進入該居所內,並關閉電梯之微控開關(所涉阻塞集合住宅之逃生通道及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紀穎達、吳建霖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士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建霖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幀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畫面擷圖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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