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古雨禾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劉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10
年度潮補字第786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
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
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
述單、准予扶助之審查表、聲請人之資力審查詢問表、高雄
市大寮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
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
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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