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43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蔡宛芸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蔡宛芸

被告 高如渟 (原名: 高毓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進狀表示已無必要訟爭請求撤回,並提出民事撤回狀影本傳真到院,茲將本件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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