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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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天柒 訴訟代理人 蔡全淩 律師被告 王資雅 兼訴訟代理人 賴啓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占用在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實際位置面積依地政測量為準)。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預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嗣因本院囑託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位置面積為編號A面積20平方公尺之石棉瓦鐵架車棚,及編號B面積72平方公尺之磚造鐵皮二層房屋,原告乃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見本院卷一267頁)。經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85,200元【計算式:(20+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400,000元=6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此計算,原告溢繳之裁判費為9,845元(計算式:17,335元-7,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准予返還9,845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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