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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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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