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雲林縣西螺鎮埤頭里柑桔十四號)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即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