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鍾火林 訴訟代理人 趙崇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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