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長濱鄉農會水泥預拌廠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 律師複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 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