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1584建號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