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曹聖美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王玨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喬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林喬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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