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智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57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湯淑嵐書記官劉文倩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郭智維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郭智維明知具殺傷力之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竟仍基於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間不詳時間,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號2樓B6室居所,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子彈5顆後,自斯時起無故持有之。嗣警方於107年5月23日18時21分許,至新竹市○○路○段○○○號持拘票拘提他案被告 曾昭翔 時,郭智維亦在該處,經郭智維同意搜索,扣得上開子彈(業經試射完畢),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劉文倩
法官湯淑嵐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文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送鑑子彈│鑑定情形│├──┼─────────┼──────────────┤│1│現場編號05子彈1顆│認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現場編號06、08子彈│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2顆│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現場編號09子彈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4│現場編號11子彈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5│現場編號07、10子彈│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2顆│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