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18號
上 訴 人 楊和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中德 、 林辰澤 、 孟韋均 、 徐子喬 、信義全球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