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江慧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江璞亭祭祀公業等間確認派
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確認派下權存在而聲請調解
。惟祭祀公業派下員之派下權對於祀產有公同共有權利,並
具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是兼具身分權及財產權之性質(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八號判決參照)。則本事件
涉及身分關係之確認,具有公益性質,不得以當事人間之合
意確認或變動之,意即無法以調解程序之合意確認此身份關
係。且為免違反身份關係特重真實性之特性,本件須經調查
聲請人是否符合該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資格要件始得確認其是
否有此資格,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
符,故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茲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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